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有多久?
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之前对主要申请内容进行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申请前信息公开可以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需向社会公开。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重新申请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
应在什么时候提交延续申请?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36号),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为预留各企业修改补正时间,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提前3-4个月在系统内填报申请表。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时候,竣工验收报告并不是前置条件,排污许可证是对企业实际排污行为的许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试生产行为在竣工验收之前,需要试生产的企业,不能等到验收之后才申请许可证。因此即使在调试阶段,但只要有实际的与生产相关的污染物产生了——即便污染物的类型、排放量跟正常运行之后不一样,企业都必须在此之前获得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