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871-2002规定:应对每一名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联系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平均)20mSv。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为150mSv。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为500mSv。
环保主管部门审批个人剂量目标管理值一般为5mSv/a。超过5mSv/a的即可认定为超标。如发现个人剂量超标的,医院必须认真查找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对确认超标的工作人员进行干预,将其调离FS工作岗位或减少其从事FS工作时间。
放射诊疗许可证哪些机构需要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的机构。
如何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因《放射诊疗许可证》是《机构许可证》的下属证件,故首先需要机构有《机构许可证》,并且一级诊疗科目中有“医学影像科”。
在放射诊疗项目建设前,机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辐射检测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培训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