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2.1.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轧管机组、冷拔机(冷轧机)、矫直设备、热处理炉、喷码设备等。
制造单位不制造热轧管的,可不要求有轧管机组;不制造冷拔(轧)管的,可不要求有冷拔机(冷轧机)。设备能力应当与许可产品规格相适应。
申请级许可的冷拔(轧)无缝钢管制造单位应当有冷拔(轧)机不少于2台,其中至少1台冷拔机拔制力不小于90t。
不锈钢无缝钢管不得采用电接触加热方式进行固溶热处理。不锈钢无缝钢管采用的连续式固溶热处理炉的有效加热长度应当不小于10m。
无缝钢管管坯加热炉应当有温度控制系统,能够进行管坯加热记录。
无缝钢管热处理炉应当有计算机控制系统和自动记录装置。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第六十一条 管道安装工程竣工后,安装单位及其无损检测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中的管道安装及其检测资料单独组卷,向管道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方技术负责人) 提交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并且由管道使用单位在管道使用寿命期内保存。
安装质量证明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和格式参照附件 D;
(二) 管道安装竣工图,至少包括管道轴测图、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单等;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特种设备许可证第六十五条 对施工现场的焊接环境应当进行严格管制。焊接的环境温度应当保证焊件焊接所需的足够温度和焊工技能操作不受影响。焊件表面潮湿,或者在下雨、下雪、刮风期间,焊工及其焊件无保护措施时,不得进行焊接。
第六十六条 管道焊接接头的位置,坡口的加工、清理与检验,焊件组对,焊前预热等,应当符合 GB/T20801 的规定。管道焊接接头的位置应当便于焊接和热处理, 并且尽量避开应力集中区。焊口组对时,除设计文件规定的管道预拉伸或者预压缩焊口外,不得强行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