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是否可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公司主张,刘春(化名)承诺不需要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本院认为,公司以此为由不为刘春缴纳社保于法无据。”近日,历经一年时间向公司追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刘春拿到了fa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了自己的诉讼请求。
2010年3月,43岁的刘春在某公司找到了一份钳工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后10年,刘春一直在该公司工作。然而10年间,公司从未为其缴纳社保。
2020年5月,刘春以公司未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保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何公司不为刘春缴纳社保呢?对此,公司主张是刘春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出具了刘春的《承诺书》:“公司已经通知本人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但由于本人在原企业挂靠社会保险关系,不能将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fa院认为,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公司具备为刘春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任何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及约定均属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法律行为,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未缴纳失业保险的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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