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钟前
【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
达川某火锅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0年11月11日,省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到达川区某火锅店,市、区执法人员共同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二楼冻库里有进口牛鞭2袋,重40.71kg,包装上标注有“BEEF PIZZLE”等外国文字,没有中文标识,经调查查明:该店进口牛鞭未经检疫检疫。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2件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的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护航”执法行动】
通川某企业经营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0月,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在某项目部工地查获一辆货车载有龙牌字样的建筑装饰龙骨10000根,其中龙牌6027x1.2mm主骨3500根,龙牌6027x0.6mm副骨6500根。经龙牌商标持有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产品为冒牌产品。涉案货值金额为106625.7元。对当事人经营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轻钢龙骨的违法行为,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如下处罚:1.没收冒牌龙牌轻钢龙骨主骨3500根、冒牌龙牌轻钢龙骨副骨6500根;2.处罚款106625.70元。
【“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执法行动】
达川查获某商行涉嫌虚假宣传销售中华鳖案
接线索举报称:达川境内市场上有人销售野生甲鱼,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顺腾摸瓜展开摸排,查获某商行门市内有活体甲鱼14只,其墙体上宣传野生甲鱼的功效和承诺本店所销售的甲鱼均来自于州河、巴河、渠江、嘉陵江及山区山沟小河湿地等地方的野生甲鱼广告。经查,该商行2020年12月17日从乐山市井研县购进39.5kg(20只)人工养殖的中华鳖,购进价格220元/kg,以400元/kg至800元/kg的价格销售了6只,销售金额5600元。该商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均将其虚假宣传成州河、巴河、渠江、嘉陵江及山区山沟小河湿地等地方的野生甲鱼。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特种设备安全排险除患执法行动】
达川某石材厂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案
近日,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深入辖区某石材厂检查,发现该厂于2020年8月2日从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购进“豫工”电动单梁起重机一台,生产厂家提供售后安装服务后将该台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交付给石材厂。2020年9月15日该厂在未经检验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开始使用该台起重机至今。执法人员对石材厂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并处罚款1.5万元。
【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执法行动】
宣汉某火锅店涉嫌循环使用回收油案
近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在对辖区某火锅店检查时发现,其操作间内一个不锈钢桶中存放有约50公斤待使用火锅油,该店现场负责人对该油来源、用途含糊其辞。
经调查发现,从2002年营业开始,当事人都会把客人食用过后的锅底端到厨房里面去,用漏勺把食物残渣舀出来倒掉,剩下油、水以及不能用漏勺过滤的小食物残渣。之后再把锅底倒进1个专门的桶里,慢慢等待剩下的沉淀,持续1晚。到第2天上午,油脂就会分离完全浮在水面,用勺子把油脂舀出来放到桶里面,添加葱、香菜增香,用火持续加热熬1小时,制蒸发里面剩余的水分,然后把油脂进行冷却备用。另外当事人还会用新买的牛油加食用香料、辣椒、花椒、豆瓣进行炒制底料。等到客人要吃火锅的时候就在火锅里面加上新制的底料和两勺到三勺回收油。这个过程进行循环往复,也就是不断回收客人使用过的油脂进行回收、沉淀、熬制,再添加到火锅底料里面继续给客人食用。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并移交公安机关,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中。
【疫情防控用药械质量安全执法行动】
宣汉某商户涉嫌假药案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南坝镇有人销售假药的线索,该局立即展开调查,经过摸排,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于2020年12月23日在宣汉县南坝镇某商场查获某商户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现场查获“芬酸钠肠溶片”、“复方川羚定喘胶囊”、“颈复康”、“口臭丸”等19个品种273盒药品,涉嫌假药,涉案货值金额3万余元。现场对涉案物品进行实施强制措施。
经调查,据商户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通过网络分别从河南、广东等地购进假药760瓶(盒)。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价格减负惠企惠民执法行动】
开江某天然气公司自定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案
近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天然气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对居民用户用气采用阶梯气价方式进行收费,且对学校实行商业气费价格进行收费。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擅自将居民用气按每月用气量0-30/m3为一阶梯,每月用气量30-45/m3为二阶梯、每月用气量大于45/m3为三阶梯分阶梯分标准计费,共计多收居民用户燃气费292373.1元。当事人于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对学校未按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标准执行收费,而是扩大范围擅自按商业用气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共计多收学校燃气费8946.87元,以上两项共计多收价款301319.9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1319.97元,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春雷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印发
日期: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