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分钟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的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坚决阻断疫情通过冷链食品传播风险,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冷链食品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及农村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监管执法稽查工作,不断加大经营冷链食品违法行为案件查办力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娄底市涟源市七星街镇某购物中心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0年7月23日,娄底市涟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涟源市七星街镇某购物中心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购物中心正在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冷冻鸡爪”内外包装上均无任何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经调查,该购物中心共购进“冷冻鸡爪”3件(10公斤/件,进价24.5元/公斤),货值金额735元;至2020年7月23日,以30.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20公斤,获利1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娄底市涟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冷冻鸡爪”10公斤;2、处罚款20000元。
2.株洲市攸县某海鲜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冷链食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0年3月17日,株洲市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海鲜冷冻经营部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未健全进货台账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进口预包装冷冻食品,现场查获无中文标识“8088猪肚”20件共200公斤;无中文标识预“牛百叶”1件20公斤。经调查,上述无中文标签标识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合计9690元,已销售 “8088猪肚”2件、“牛百叶”1件,获利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株洲市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封存的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3、处罚款30000元,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元。合计罚没款30030元。
3.长沙市雨花区某食品经营部经营国家为防病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21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反馈,对长沙市雨花区某食品经营部的经营场所和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运输车辆上分别存放有标识为“92TRIMMING碎肉”(规格:20公斤/件)的冷冻牛肉320件、标识为“frozen bo
neless buffalo halal meat”(规格:20公斤/件)的冷冻牛肉196件,该经营部不能提供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有效核酸检测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当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冷冻牛肉予以查封。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冷冻牛肉分别为816件和196件,已售出“92TRIMMING碎肉”496件,销售金额297600元,违法所得24800元;“frozen bo
neless buffalo halal meat”冷冻牛肉尚未售出,货值金额656200元。经翻译机构鉴定,“92TRIMMING碎肉”的标签显示该肉品来源于印度。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和人身健康安全,防止印度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传入我国,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6日发布联合公告(2019年第192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当事人经营上述冷冻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2020年12月4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目前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供稿:稽查局)
日期:202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