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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诉余某、可某非法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八国联军是哪一年几月几日

   日期:2023-11-09     浏览:48    
6分钟前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病死猪肉  惩罚性赔偿     【要旨】     对于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行为,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效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使命。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的一天,可某养猪场内饲养的一头猪病死,其在明知病死、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死猪不能销售他人食用的情况下,仍以300元钱的低价卖给余某。余某为牟取暴利,用车运至建水县其家中屠宰,后其在石屏县龙朋镇农贸市场、建水县利民乡农贸市场等地销售给多人食用,余某销售病死猪肉后从中获利人民币1600余元。2019年9月16日23时许,余某经人介绍,在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雄关乡获取了三头死猪重470公斤,欲用车运至建水县曲江镇其家中进行屠宰销售,当行至通建高速刘家坝卡点处被通海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通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玉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当场查获的三头死猪提取送检样本、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其中两头死猪的送检样本结果为:猪瘟病毒核酸检测为阳性。余某、可某将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病死猪肉卖给他人食用的行为,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公告】     2019年12月24日,通海县公安局将被告人余某、可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移送至通海县人民检察院,通海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刑事犯罪的同时,启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于2019年12 月27日受理,于2020年1月6日立案调查,同日,通海人民检察院就余某、可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届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余某、可某等人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病死猪肉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原体扩散,可能造成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危害人与动物健康,严重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海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0日在对余某、可某等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其承担销售所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6000余元,并同时要求二人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该案法院审查后于2020年6月17日在通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益诉讼人就侵害的公共利益予以指控,通海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余某、可某于2020年9月30日分别向法院缴纳惩罚性赔偿金13000元、3000元,对依法没收的作案工具小货车于2020年9月30日移交通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司法拍卖,被告人余某、可某在《云南法制报》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食品安全民生热点,主动开展“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活动,让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违法行为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同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同时为实现标本兼治,针对本案的源头是养殖场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向通海县畜牧兽医局发出了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要求该局统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营监督管理,完善病死动物收集点建设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病死猪流入市场的风险。 日期: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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