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钟前 10月29日襄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一家乡村超市老板因在卤肉汤水中添加罂粟壳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案件回顾:
2020年6月份以来,田某在襄城县某镇某村超市生产、销售卤肉时,为了使卤肉味道鲜美,在卤肉的汤水中非法添加罂粟壳,销售金额6000余元。2020年8月21日田某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王洛派出所投案自首。
审理经过:
襄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田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田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辩称田某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正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10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田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任双军表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也是最大的民生问题。法律规定,在食品中不能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也会给自己带来沉痛的教训。希望全社会和广大群众,一定要学法、懂法、守法,要树立保护食品安全的理念,为保护和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而共同努力。”
日期:20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