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亿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是一个以雄厚的及经济实力为后盾,先进的技术力量为主导,科学的管理制度为方针,与时俱进,坚持不懈的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质量求生存,以发展求壮大的专门生产水马、隔离墩、防撞桶等交通设施的公司。产品简介:1. 防撞桶中空灌沙或加水,具有缓冲弹性,能有效吸收强大撞击力,降低交通事故程度;组合使用,整体承受力更强,更加稳固.2. 材料为工程级塑料,反光膜为工程级反光膜 .3. 颜色鲜艳,体积庞大,指示路线清楚明确.4. 安装移动快速简便,不用机械,节省成本,对道路没有损害.5. 可以随道路做弯度调整,灵活方便.6. 适合在任何道路,分岔口,收费站等地方使用.产品介绍:本产品采用全新可循环再造物料(PE)制造,不怕日晒,坚固耐用;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出口及各级公路十字路口、收费站、加油站用途:应用于高速公路出口及各级公路十字路口、收费站、加油站本文出自 济南防撞桶 http://www.yianjiaotong.com 防撞桶的报价 http://www.shyian.cn/aspcms/productlist/list-7-1.html 【安全小常识】1、交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2、关于车辆检验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