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盟合同解除后,软件系统费要交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按使用期限缴纳。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判z决加盟商缴纳合同履行期间的软件系统费。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软件系统费。《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如两被告守约则免交软件系统费100000元,如两被告严重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或终止,须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一次性向原告补缴上述费用。软件系统费应是两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使用软件系统的对价,而原告在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之后管理店便无法使用原告的软件系统,故根据公平原则,两被告应按照实际使用软件系统的时间向原告支付软件系统费,即100000元÷8年×3年(即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37500元。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服装加盟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看合同内容约定,如果加盟商需遵守公司统一的经营模式,并接受公司管理,则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方辩称其是买卖合同,终法z院认定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加盟合同书》的性质。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述协议内容看,被告授权原告在约定区域内开设“某”品牌女装专卖店,被告对原告的店铺位置、商标、经营等事项有监督、指导的权利,原告应按被告统一的销售政策进行营运管理,按的零售价销售产品,且不得陈列非约定品牌的产品,原告可以使用被告的商标以及名称,且负有协助维护被告相关知识产权的义务。虽然双方未约定原告需支付特许经营费用,但该费用已通过原告自行支付经营费用及向被告支付货品保证金的方式间接收取。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该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是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上述合同条款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加盟合同书》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被告抗辩其与原告之间属于买卖合同,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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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加盟代理合同后出现其他代理店能退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退款,且公司构成违约,还可以要求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签订代理合同后,区域内出现其他代理店,终法z院认定公司方违约,退还加盟费并赔偿违约金2万4.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林某主张的违约金,林某无法继续开店的原因是杜某已在福建省××××区开设了“人某”的加盟店,与双方签订的《人某代理合同书》约定的授权区域完全一致,致使林某在该区域经营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虽然后来明某公司与杜某签订的《人某代理合同书》约定杜某的店铺为专营店,但杜某的店铺地址未变,明某公司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人某代理合同书》第十条违约责任的规定,林某要求明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z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z院予以支持,明某公司需向林某支付合同金额30%的赔偿金即24000元。
关于林某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投资款的诉z讼请求。由于明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林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林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合法合理,依法应予支持。鉴于涉案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故合同解除后,明某公司向林某收取的投资款8万元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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