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长不超过五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长不超过一年。排污许可是通行的环境管理制度,是企业环境守法的依据、环境执*的工具、社会监督护*的平台,对控制和减少污染排放起到了重要作用。
排污许可的理想状况是在前面可以衔接环评、三同时和验收等制度,后面可以衔接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环境*法、绿色*贷等制度。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对于现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或省级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则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实际产生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载明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国家对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制度。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做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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